「本文来源:福州日报」
日前,住某公司宿舍的员工赵某晚10时许准备去上夜班,开门时出现身体无力、呕吐等症状,同事发现其倒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其为脑出血恢复期左侧肢体偏瘫、左侧中枢性面瘫、构音障碍、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高血脂症、陈旧性脑梗死、轻度贫血。
由于赵某受到的伤害是在准备上班时,发生地点在宿舍门口,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赵某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赵某的起诉,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门提醒,因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有两个必备前提条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员工以突发疾病的情况申请工伤的,不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可以视同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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