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发性贫血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
TUhjnbcbe - 2023/8/20 21:11:00

一、基本案情

年2月9日16时25分,原告肖某(女,年9月10日生)停经38+1周入住被告x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后待产记录显示医生在检查时,原告肖某多个时间段未在病区或是病房。年2月11日晚,原告肖某术前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妊娠合并轻度贫血等症状;38周+3头位单活胎;脐带绕颈一周。

被告征得二原告同意后,对原告肖某行剖宫产术,23:49分娩出一男性活婴,经检测无常规出生后十分钟新生儿Apgar评分,转新生儿科抢救,于00:50分被告将婴儿交予家属,家属签字放弃治疗,诉已死亡。

二、患方观点

医院住院待产,经被告诊断为急性胎儿宮内窘迫,胎监异常,但未引起被告的重视,直至年2月11日晚在原告迫切要求下,被告才对原告肖某实施剖腹产下一男婴。被告已发现新生婴儿各种指标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

而是对产后的婴儿进行了体重、身高登记并逬行了疫苗接种,最终延误抢救时间并导致婴儿死亡。自原告住院待产至婴儿出生整个过程中,医院均未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十月怀胎,整个家庭每天都小心翼萁、精心呵护,充满了喜悦与期待,事件发生后,原告痛不欲生、肝肠寸断、整天以泪洗面,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让人心凉至极,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原告肖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建议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原告拒绝医生建议。反复行胎监提示胎监反应不良,予补液改善循环等对症处理后,胎监仍反应不良,再次且多次建议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原告再次拒绝。

年2月11日16:00至22:00原告自诉未觉胎动,胎监NST反应型,考虑原告住院期间多次胎监反应不良,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再三与原告及家属沟通“随时可能发生胎死宫内等可能,不宜继续期待妊娠,需急诊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过多次沟通,原告及家属同意手术。

术前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妊娠合并轻度贫血;孕1产0孕38+3周头位单活胎;脐绕颈壹周。”年2月11日23:43急诊剖宫产术,于23:49以LOA娩一活男婴,重g外观无畸形,Apgar评分9-9-9,00:15时常规检查新生儿行血氧饱和度测定,血氧饱和度31%,皮肤苍白,呼吸慢,心率减慢至90次/分,四肢无张力,立即转NICU。

在NICU患儿心跳呼吸骤停,及时对患儿进行抢救后患儿自主呼吸、心跳恢复,但患儿家属放弃进一步抢救治疗,随即将患儿抱离NICU。2.本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中载明如下事实:⑴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剖宫产手术具备手术指征,术前检查完善,无手术禁忌症。⑵针对孕产妇及胎儿情况,医方术前履行了完善告知义务。

对术中及术后孕产妇及新生儿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了充分告知,家属对此知情同意并签字为证。⑶新生儿在待产室处理期间,因病情突变,随即转新生儿科抢救处理,经该科抢救处理后,新生儿生命迹象恢复,自主呼吸恢复。

针对新生儿的情况,医方及时向家属告知了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家属随后放弃抢救,将新生儿抱离了病房,导致新生儿最终死亡。故对于患儿的死亡是原告签字并同意自愿放弃抢救治疗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不听劝、不服从管理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签订了《劝阻原告外出告知书》却不听劝阻,多次外出,导致答辩人对原告的监护中断,出现病情变化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法院判决驳回二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年9月3日,经x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年5月29日司法鉴定意见,被告x医院为原告肖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虽未存在明显过错,但存在原告肖某之子剖宫产出生后,无常规出生后十分钟新生儿Apgar评分,对其病情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观察不到位,其过错与二原告之子病情加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死亡的损害后果建议承担20%-35%的次要责任。

六、庭审意见

入院后医生存在疏忽大意,对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严某鹏作为原告肖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入院后应精心照应妻子待产,但其未完全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对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以原告肖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月怀胎实属不易,对自身健康和胎儿待产过程应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被告x医院为原告肖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虽未存在明显过错,亦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被告x医院承担35%责任。

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