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律师实为权力恣肆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为法律顾问,不仅要求律师们“免费”服务,且不得再代理“民告官”业务。该区司法局原局长梁志贵曾自豪地称这一做法为“独特做法”,并认为律师这样做是主动为*府分忧,可以直接降低上访率。有的市民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7月27日《楚天金报》)这,或许并不完全是因为律师太藐小太无耻,而是在当地社会生态里权力太强大了。在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约束的情境下,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科尔沁区*府挟权力以令司法,几乎是小事一桩。虽然律师们“铁肩担道义”“辣口铸公平”,在法庭上可以唇枪舌剑,纵横驰骋,但业务归司法局管辖,从业资格就攥着人家手里。司法局长的乌纱帽就掌握在*府手里。于是,在这样一个通吃链上,连律师都成了权力宴席上的“小虾米”。所以,*府的所谓《应聘法律顾问协议书》,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应聘者常年“顾问”却只能是“免费效劳”,且“不得再代理民告官业务”。这且不算,还得时常受到司法局长的敲打,谁跟*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所以律师们不得不忍受为地方*府无偿服务的硬性要求。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和法律公正的卫护者。当老百姓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面对强势的公权的侵害时,弱势的个体往往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来帮助维护权益。正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才使得社会民生的法制生态趋向平衡,才使得“民告官”成为遏制权力肆意扩张和滥用的重要法宝。不是说,律师不能做*府的法律顾问,而是说其“所顾所问”皆当依法说话,而不是做权力的奴婢。科尔沁区*府垄断本地的律师资源,不仅打破了法治生态的平衡,使弱势的百姓从此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司法救济,以至于不得不自学法律或者到外地聘请律师付出更多的成本,而且直接牺牲了当地律师的职业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公正持平的社会形象。直面“民告官”,不光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重视,还因为,行*案件是一面镜子,地方*府从中可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最终提高自己依法行*水平,完成法治*府的建设。让人警觉的正是,面对民告官,一些地方的官员不是想办法化解矛盾,不是与时俱进,依法行*,而是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堵塞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堵塞公民利益诉求和言论表达的渠道,甚至动辄把警察推上第一线,以专*手段对待民众。事实证明,这样做只能激化干群矛盾,恶化上下关系,甚至酿发群体性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是这样,云南孟连事件也是这样。只是,我们不知道,在全国类似科尔沁区*府的“独特做法”还有多少?这些独特做法又是如何噬食公民的权利、司法的公平以及*府公信的?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