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释放生育潜能,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广西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二)取消制约处罚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清理不适应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制约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三)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全面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建立人口监测统计、出生信息网上直报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统计、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
三、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一)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管理,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训,完善队伍专业结构,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出生缺陷、孕妇和儿童疾病防治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合理配置母婴室,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2.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加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产前筛查补助政策。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深入实施严重类型地中海贫血胎儿零出生计划,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血常规初筛、血红蛋白分析复筛、基因诊断、产前诊断、重症地贫胎儿医学干预五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规范患者治疗,推广移植治疗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
3.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方案,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4.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提供托育服务。充分利用居住社区配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开展“医育结合”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增设托育班。幼儿园在规划与建设时,应积极统筹规划托位建设。到年,全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库,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制定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清单。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补贴保险费等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落实托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价格政策执行。加强用地保障,采取灵活供地方式满足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新增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探索婴幼儿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新模式,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促进托育服务行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鼓励托育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托育行业品牌。
6.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结合实际建立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激励机制。自治区研究出台促进托育服务发展激励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设区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整合基层公共服务阵地,分别建成1所以上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推动村(社区)建成一批村(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单位工作场所的托育点。
7.加强综合监管和服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自治区、市、县三级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依托自治区、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估等工作,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科学育儿指导等。
(三)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8.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9.加大家庭养育保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设区市、县(市、区)在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0.推进教育公平。完善学校布局规划,推动学位供给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两免一补”政策,加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消除“大班额”,解决“择校热”难题,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服务、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课后服务每周开设5天,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强化培训收费监管,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
11.推动假期托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村(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供寒暑假期间的托管服务,解决中小学生和幼儿无人看护的难题。充分发挥“广西青空间”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和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作用,为少年儿童提供成长服务。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网络组织作用,加大优生优育知识普及力度,推进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建设,支持“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12.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四、加强政策衔接
(一)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持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代办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重点解决好政策衔接配套、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问题。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
(三)强化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区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人口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陈规陋习。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设区市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备案。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设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