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发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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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5 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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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劳动者对于自身的相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求职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可能在填写应聘申请表或者在面试的时候,隐瞒自身的情况,或者企业要求填写的信息未真实填写,这是否构成欺诈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主张无效的。笔者以应聘、未如实告知、以及欺诈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了案例检索,并根据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将检索的案例进行初步地整理。

检索关键词:应聘;未如实告知;欺诈

检索目的:探讨在何种情形下,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可主张劳动关系不存在

检索篇数:17篇

一、工作经历:

案例1:中科*联(张家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苏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兼任恒劲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虽然方某在《应聘申请书》中未填写其与恒劲公司的关系,但不构成欺诈

案例2:鲍世瑛与上海占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沪02民终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应聘申请表》中未填写其年6月23日至8月20日期间在创浩公司的工作经历

判决结果: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该段工作经历关系到鲍世瑛的工作能力、劳动纪律等重要情况,故鲍世瑛未说明其在创浩公司的工作经历,违反了劳动者如实告知的义务

案例3:湖南金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湖南中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湘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已经成立中所装饰公司并系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入职时有欺诈原告金某装饰公司的行为

案例4:北京炫动育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佳祥劳动争议案

案号:()京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与其他公司存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的事实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虽主张刘佳祥系在其公司兼职,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婚育状况

案例1:绍兴县博菱德电子有限公司、章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浙绍民终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已怀孕的事实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的怀孕事实系与其应聘工作岗位和职责存在直接和实质关联性、能决定博菱德公司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事实,故博菱德公司主张因章某某未如实陈述怀孕事实使其作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

案例2:王丹诉上海朗阁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已育有一女的信息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原告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案例3: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淦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海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婚姻状况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淦之履职行为的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金手指公司的欺诈

三、学历

案例1:于杰与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威民三终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正处于缓刑考验期、无法提供真实学历证明

判决结果: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填写其函授于山东大学行*管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填写内容属实,应认定于杰未如实填写其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填写的真实信息

案例2:杭州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毕建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真实履历。对教育经历和工作履历进行了严重造假

判决结果: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本案中,毕建民并不具备大专学历,所持有的南昌大学毕业证书虚假,不符合杭州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录用条件,且其个人简历中的工作经历与其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存在较大出入

案例3:李城与乐某电商公司、乐某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粤03民终、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内容:中专学历、虚构自主创业履历

判决结果: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李城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足以致使乐某电商公司基于对其简历的信任而做出错误选择,与李城签订了月薪高达元/月的劳动合同。

四、刑事犯罪记录、刑事处罚

案例1: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柳市民三终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曾犯盗窃罪的事实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虽然杨某某在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其曾犯盗窃罪的事实,但某公司对于杨某某应聘的岗位并未对此有特殊的要求,因此杨某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尚未构成对某公司的欺诈

案例2:福建千瑞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罗名龙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闽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刑事犯罪记录

判决结果: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劳动合同书》均明确载明千瑞昌公司对此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千瑞昌公司依约定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千瑞昌公司于年3月29日发函解除与罗名龙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其行使基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案例3:三亚半山半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蔡开垂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城民二初字第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犯罪记录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并未特别明确说明其工作岗位要求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并不是该公司录用蔡开垂的关键性因素

案例4:叶子良、福州天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闽01民终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结果: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所隐瞒的事实系天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其为安保队长的决定性关键因素,故叶子良的行为应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五、病情、受伤状况等其他事项

案例1: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阳保安分公司、曹和平劳动争议案

案号:()豫05民终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有2型××、××、××5期、继发性贫血、高血压3级且近二年两次住院治疗的病史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组织曹继承在入职前体检,根据曹继承工作性质结合其身体状况不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曹继承在上诉人处已经实际工作了一段时间

案例2:广州威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李艳勇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粤01民终、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在前用人单位之前发生过七级工伤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广州威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招聘李艳勇时,并未对李艳勇应聘的岗位提出具体的申报事项要求,故李艳勇未主动告知广州威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曾经受工伤的情况,并非故意隐瞒

案例3:上海汇澳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沪民初号

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事项:方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判决结果: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法律未有明文规定禁止未办理解除手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海汇澳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方某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总体上讲,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构成欺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一、就学历而言,劳动者要对自己的学历,进行举证,未能提供学历证书,但又未能提交相关院校开具的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认定构成欺诈,劳动关系不存在。二、就婚育状况而言,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通常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影响,一般不属于必须如实告知的事项,不告知不构成欺诈。三、就刑事犯罪记录而言,如果未特别明确说明其工作岗位要求无犯罪记录,未如实告知亦不构成欺诈。但是对于刑事犯罪记录有明确的说明,是用人单位录用的关键因素,则构成欺诈。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在劳动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据约定享有解除权。四、就工作经历而言,一般情况下,未如实告知不构成欺诈,但是如果经历影响工作能力、劳动纪律等重要情况,则会构成欺诈。至于其他情况,由于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判定其是否构成欺诈,则要具体分析其未告知的具体事项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检索案例标题及案件字号

编辑: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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