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兵多多
在职业生涯中,满足一定的条件,所在单位会给予办理退休事务,这是比较常规的一种退休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退休方式就是病退。
问什么是病退?
答*人服役期满,满足退役条件或符合退役条件可按规定予以退出现役,但是*人在训练或执行任务当中会因为职业病身患疾病,或因公受伤,无法继续战斗在岗位上,那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得必须得提前退役呢?
其实在部队上,有一种退休安置方式,就是针对以上情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病退,那么,病退具体是什么呢?
病退,简单来说就是因病(伤)退休,也就是因为职业病无法再继续工作而不得不提前退休,但是因此提前退休是可以跟正常退休享受同等待遇的。
问那部队上的“病退”又是具体是什么呢?
答部队的病退具体是指身体患疾病的士官或*队的干部,医院或*队以上的单位进行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然后在申请后,医院提供证明以及其所在的*级以上的单位卫生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后。
其是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士官,即可算作“病退”人员之后,就可以作退休安置啦,然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问“病退”人员在身份上也是有一个限定的,那具体什么人员可以算做“病退”呢?
答*队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按照规定,上述的人员,非因战、因公致身体伤病,不能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因此呢,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队干部和中级以上的士官,则是属于因病性质,所以只能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按“病退”予以退休安置,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以上说到的是关于*队干部以及中级以上士官,那么中级以下的士官初级士官以及义务兵也能否按照因病退休安置?
按照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身体患伤病,不管是因战、因公,或者是因病,都是可以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且如果同时达到1-4级伤残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则是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所以目前现有的*策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是不可以因病作退休安置的哟。
提前退役与身体患伤病的区别
问提前退役跟因病(伤)或身体患病有啥区别呢?
答1、士兵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提前退出现役则是需要符合士兵退役条件或者是符合士官全程退役条件的标准,具体的*策及其条件可以依据《士兵退役条例》或者《士官管理规定》等,满足*策中所规定的退役条件,则是可以提前退役的。
2、因病(伤)或身体患病退役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身体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结束,医院证明和*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留在部队服现役的。
上述的两种患伤病情况,就算是未达到服役年限,也是可以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的,根据统一下达退役命令,然后到地方,移交给地方给予安置。
这就是提前退役跟身体患病退役的区别。
评残了就一定必须得退役现役呢?
根据相关*策表明,“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退役,这是不能再坚持工作的,予以退役。
那如果被评定了残疾等级,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是不是也按退役处理呢?
虽然说被评定了残疾等级,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这个是仍然是可以继续留队的,所以评残了不一定就必须退役的,因为其实有很多评残了的优秀士官依然在部队奉献的例子。
当然啦,对于符合全程退役条件(提前退役)的士兵,其安置方式也是可以根据其符合的条件做选择。
比如说:
不符合由*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则是可以选择作自主就业的安置方式;
符合由*府安排工作的,可选择由*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
符合由国家供养的,依据符合的条件可以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当然啦符合作“病退”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作退休安置。
现在的*策越来多,对于退役*人的安置方式也越来多,每一种安置方式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不同的,但不是选择哪一种安置方式,都是为了解决退役官兵的后顾之忧,给退役官兵多一丝的温暖,真正意义上体现了退役无忧。
评残相关*策条件
评残相关*策条件(一)现役*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三)*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学鉴定工作开始前,会同同级机关*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所在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五)*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鉴定。*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委必须得出具证书,并指定人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七)*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
(八)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
(九)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病退条件
病退条件*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区级单位*务部门审批。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病退医学鉴定标准
《*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号):
*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骨质重度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器官移植术后;
.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10的6次方/L;
.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病退后待遇:病退*官的工资标准:1、基本工资(职级、*衔)的80%,*龄2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加1%,最高不超过%;
2、生活补助全部发放;
3、*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以年为单位计发;
4、取暖费按职级住房标准面积计发;
5、地区补贴按标准计发;
6、医疗补贴按职级计发;
7、取消住房补贴、岗位津贴等。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共条,对多数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共条,对部分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不同器官移植术后、各种恶性肿瘤在表述上进行了统一,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也有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总参谋部、总*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共9章36条。
《办法》确定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医学鉴定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申报鉴定审批程序,明确了医学鉴定工作实施集中鉴定、集中审批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审核把关权限,加大了监督和违纪处罚力度。
《办法》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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