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周村区、高青县也发布通告
所有村(社区)一律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含往返市外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必须于到达张店24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查及服务(年1月20日至今返回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请于年2月7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病史等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应自返淄之日起自觉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限不少于14天,并填写好《健康状况日报表》,务必不得外出。凡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期间暂不接收湖北省等疫情严重的地区籍人员来我区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罚。
四、不传谣、不信谣,对散布疫情谣言的,依法追究责任。疫情处置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防控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处置、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张店区各类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获知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返回(入住)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复工前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时间、疫情防控措施、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不得早于年2月9日复工(除涉及疫情物资保障和社会民生企事业单位外)。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导致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东责任。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规范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物流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联防组办理()。
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来自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应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鼓励广大群众提供淄博市外来张店人员线索。线索举报。
八、所有药店在营业期间必须设置体温检测点及提示牌,对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消费者做好备案登记,告知发热门诊、医院地址,让其做好防护后及时就医。
九、所有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1个出入口,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并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明身份、做好登记。所有社区(村)的居民,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请第一时间佩戴好口罩,到邻近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或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等。出现确诊病例,根据疫情发展,依据规定对所在单元、住宅楼、小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十、对所有来淄车辆进行检测,对检测站点拒不听从劝返或对劝返有争议的车辆,要迅速带离检测车道,到指定区域进行处置。严禁采取挖断公路、设置硬性隔离等方式阻断公路交通。阻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府年2月6日
通告
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了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彻底切断病*传播途径,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村居(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所有暂住人员查明身份、做好登记。严控非本村居(社区)人员和车辆进入,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无物业小区由属地安排人员执勤值守,落实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二、市外返回周村人员,必须于到达周村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或拔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自返回周村之日起自行居家隔离14天,落实测体温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逾期不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房屋出租者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出租情况。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导致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主责任。
四、鼓励广大市民提供市外来周人员线索,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反映(车辆线索提供,人员线索提供,)。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复产复工要求,严格做好上岗人员健康排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卫生和就餐卫生管理,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准备。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用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严格做好防疫工作。一律不得举办娱乐、健身、聚餐等各类聚集性活动和可能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所有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
八、市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医院(医院、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居(社区)和所在工作单位报告。
九、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村居(社区)和所在工作单位报告,按照防控要求接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措施。故意隐瞒事实,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隔离的,将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责任。
十、广大市民要严格做到不串门、不聚集。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正常上班外,原则上不要外出,由村居(社区)从严管控。有条件的村居和社区,可实行集中采购配送。
十一、“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报村居(社区)和所在单位备案。
十二、勤洗手,常通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杂物。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出行。废弃口罩不随意丢弃,处理后丢入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
十三、所有市民一律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配合入户登记检查,不得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及个人出行等信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从严从快处罚。
上述规定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周村区人民*府
年2月8日
高青县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最大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内所有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一个出入口,所有进出人员一律查明身份、测量体温、做好登记。
二、倡导居民尽量不出门、不上街、不串门、不聚集,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且要做好自我防护。
三、控制营业门店数量,城区经营场所除药店、超市(商店)外一律暂停营业;农村除药店、超市(商店)外一律暂停营业。
四、各营业场所要对进入经营场所人员进行限流、分流,利用广播敦促顾客快买快走,防止人员聚集,尤其要防止超市入口和收款台的人员聚集。
五、各营业场所要加强通风,做好公共设施、区域的消*,督促进入人员佩戴口罩;要严格价格管理,各类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不得随意涨价,并确保商品质量。
六、所有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要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社区。
七、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导致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东责任。
八、倡导县内“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
九、畅通、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提供淄博市外来高人员线索。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所有*员、人大代表、*协委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并督促家人落实好管控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物业人员等一线人员管理,维护好公共秩序。对拒不听从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凡发现*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问责。
高青县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年2月6日
来源:鲁中晨报责任编辑:李冠群值班主任:董利平值班总监:*晋监制: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