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完善电子化招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签订合同,鼓励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支付款项。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主动公开有关合同订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人及中标人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2.合同金额;3.合同签署时间及合同期限;4.质量要求;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6.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开有关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质量情况;2.完成期限;3.结算金额;4.合同发生的变更(含解除)情况。
五、公开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有关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环节均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具体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引”-“建设工程”-“更多”一栏发布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及支付功能操作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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